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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三节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三节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船舶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以及除第二节规定的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装载的燃油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对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节规定的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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