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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对船舶油类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船舶载运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责任限制基金已经设立且船舶所有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不得申请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行使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船舶所有人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按照损害赔偿额的比例分配责任限制基金。
第二百三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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