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对船舶油类污染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因其本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
引航员或者除船员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
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
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者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
除船舶所有人外,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
本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人员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
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
引航员或者除船员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
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
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者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
除船舶所有人外,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
本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人员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