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前款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