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前款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