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八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他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或者部门组织行政复议答复,经本级法规部门复核后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有关材料提供便利,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听取当事人意见应当采取当面或者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