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海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转送的上级海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提出审查意见,自收到转送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上级海关名义回复转送的下级海关。
接受转送的上级海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提出审查意见,自收到转送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上级海关名义回复转送的下级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