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直属海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责令纠正,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