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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 第十五条 对海关当场作出的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直属海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责令纠正,必要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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