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