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