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海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海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