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行政复议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