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其签字或者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