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
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