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