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听取当事人意见应当采取当面或者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并将该情况记录在案,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