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发《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发《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