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