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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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