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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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