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