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或者部门组织行政复议答复,经本级法规部门复核后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海关总署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无需法规部门复核。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全面进行答辩和举证;

处理建议;

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章,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