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或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应当及时制作解除阻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将当事人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当事人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之后仍然有剩余的,应当及时发还或者解除扣留、解除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