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海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