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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海关规章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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