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海关送达解除担保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