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章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