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至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海关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海关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