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澳门原产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制造、加工后,在《协调制度》中的相应编码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第七条
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澳门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当被视为…
第十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该成套货品视为原产于内地或者澳门。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区分:
第十五条
《协议》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应当在内地与澳门之间直接运输。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澳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提交…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附: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