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要求澳门经济局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
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与澳门经济局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对于尚未放行的货物,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对于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