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