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