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货物不具备澳门原产资格的;

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天内,海关没有收到澳门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