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由内地或者澳门的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原产地证书用中文填写,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信息等;
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内地与澳门相互通知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