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累加法:

扣减法: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澳门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澳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对于在内地或者澳门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在内地或者澳门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