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澳门原产货物:

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在内地或者澳门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在内地或者澳门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不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标准的,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1所列《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