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内地或者澳门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内地或者澳门最终外运口岸或者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内地或者澳门公认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者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或者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是指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协调制度》”是指作为1983年6月14日签署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附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及其修订。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