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予以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 第六条 登记证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七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完成换领登记证书事宜。 第八条 经营者名称变更,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经营者须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证书。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九条 登记证书毁坏、遗失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书面说明情况。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条 经营者在申请相关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时,须出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经登记,擅自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证书的,外经贸部应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以警告处罚。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外经贸部并可注销其登记。被注销登记后,经…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复印件均指加盖有关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