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予以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2),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专用章”。 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经营者补报的,登记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材料时起计算。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