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登记证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