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完成换领登记证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