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名称变更,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经营者须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证书。需继续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