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