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证书的,外经贸部应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以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