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外经贸部并可注销其登记。被注销登记后,经营者需重新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