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