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需经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外资银行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人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十五条 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在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 第六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核准或者取消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商独资银行分行的行长、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行长、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九条 银监局负责核准或者取消本辖区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十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十一条 外资银行申请核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十二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拟任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七十三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第七十四条 外资银行递交任职资格申请资料后,中国银监会以及所在地银监局可以约见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七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无特殊情况… 第七十六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七十七条 拟任人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监会核准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