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核准或者取消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