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无特殊情况离岗连续3个月以上的,应当更换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