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外资银行申请核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有关银监局局长,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由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