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担任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人员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熟悉并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无不良记录。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当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者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